問題編號:[176447]
問題標題:分運行李出口審批問題
問題內容:我們有非居民長期旅客的分運行李需要申報出口,出境口岸是黃埔老港海關,隸屬于黃埔海關關區,但是旅客的居住地在廣州市區,居住地隸屬于廣州海關關區,當我們向黃埔海關申請關封的時候,答復是要我去廣州海關申請,但是當我們在向廣州海關申請的時候,廣州海關的答復是,要我們提供該旅客原來在廣州海關申報進境的文件,他們只批準原來進境的那批自用物品,對于該旅客在中國居住期間在國內購買的物品需要到黃埔海關去審批,也就是說,旅客出口一批分運行李需要做兩個關封,這樣的規定我們覺得很不可思議,而且我們也很難分得清哪些是原來進境的物品,哪些是在國內購買的物品,如果我們原來進境時的文件已經找不到了,我們是不是就不能申報出口了,我們的生活物品是不是就要無奈放棄?請問這樣的規定出自于哪個文件?請問這樣的情況我們到底應該向哪個海關申請關封批文?
問題分類:[個人物品]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這里是北京海關,請向口岸地海關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