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什么叫過境旅客?
答:過境旅客系指持有效過境簽證(與我互免簽證國家的旅客,憑其有效護照)從境外某地,通過境內,前往境外另一地的旅客;包括進境后不離開海關監管區或海關監管下的交通工具,直接出境的旅客)
問:過境旅客行李物品如何辦理申報驗放手續?
答:在進境口岸不離開海關監管區或海關監管下的交通工具的過境旅客,可以免填“旅客行李申報單”。海關對其行李物品均準許過境,一般不予查驗,但是海關認為必要時除外。
在過境期限內離開海關監管區的過境旅客,攜帶的行李物品應以旅行需用為限,海關依照對進出境非居民短期旅客行李物品的規定辦理。其中屬于《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分類表》第三類的物品,在規定范圍內的,經海關核準可予暫時免稅放行,過境旅客出境時必須將原物復帶出境。超出規定范圍的,除了委托經批準或指定報關運輸公司交海關監管出境以外,均不準進境。
過境旅客攜運物品超出規定準予放行范圍的,由旅客自行委托經海關批準或指定的報關運輸公司代理承運,比照海關監管貨物,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將監管過境物品運交有關海關監管出境。否則,海關不準進境。
問:對不準進境的物品如何處理?
答:對不準進境的物品,除經海關總署特準征稅或者擔保放行的以外,應當自物品申報進境之日起3個月內由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辦理退運、結案手續。逾期不辦的,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33條的規定辦理、
問:對其他問題的處理還有什么規定?
答:海關準予過境的物品及經海關登記暫時免稅放行的旅行需用物品,未經海關批準,均不得擅自留在境內。因丟失、被盜或其章補稅。
過境旅客不論其是否離開海關監管區,均不得攜帶《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