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3143]
問題標題:暫時進出口咨詢-
問題內容:海關老師,你好 2012年7月19日通過網上平臺向貴關咨詢暫時進出口貨物的問題,咨詢編號為:172685,但一直沒有收到回復,具體內容如下,希望給予回復,非常感謝!上次我詢問的關于暫時進出口貨物轉入蕪湖出口加工區一事已經得到回復,但還有些疑問,想進一步了解一下。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暫時進出口貨物可以異地復運出運或進境,條文如下“異地復運出境、進境的暫時進出境貨物,ATA單證冊持證人、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應當持主管地海關簽章的海關單證向復運出境、進境地海關辦理手續。貨物復運出境、進境后,主管地海關憑復運出境、進境地海關簽章的海關單證辦理核銷結案手續。”,那我想問一下,我是從蕪湖海關3301現場出運的,再從蕪湖出口加工區3312現場進境應該也是可以的。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監管操作規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暫時進境的貨物轉入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的,不屬于復運出境,在境內停留的時間應當連續計算”,這一條我認為只是對暫時進出境的復運出境或復運進境的時間有所要求,從這一條來看,我認為暫時進出境的貨物轉至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是可以被認可。3、我公司的暫時復運進境的貨物只是進入出口加工區的保稅物流倉庫,為暫時存放,并沒有改變貨物的原有性質,肯定能保證按照海關要求的原樣復運進境。請海關老師考慮到我們的實際情況,給予幫忙解決,謝謝!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合肥海關
答: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暫時進出口貨物可以異地復運出運或進境,該批暫時出口貨物當然可以在加工區申報進境,但申報貿易方式必須為暫時進出境復進境,而不能以保稅物流進入加工區再通過暫時進出境轉往另一口岸;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監管操作規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暫時進境的貨物轉入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的,不屬于復運出境,在境內停留的時間應當連續計算”,是指暫時進境貨物在國內段的流轉限制,貴公司該批貨物為暫時出境貨物,不宜參照該條規定直接從境外以保稅物流方式進入加工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