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8318]
問題標題:關于海關估價程序
問題內容:您好!我司一票進口舊設備被海關估價,要求根據海關估價結果進行補稅處理,但是海關沒有向我司開具《價格質疑通知書》和《價格磋商通知書》,而是要求我司填寫《價格磋商記錄表》并加蓋公章。根據148號令的規定,應當由海關制作并出具以上文件,我司不解為何要我司填寫,望老師解答,謝謝!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天津海關
答:您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估價規程》第二十條,第二款,“在符合《審價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款所列情形的,可不進行價格磋商。”《審價辦法》第五十二條“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納稅義務人書面申請,海關可以不進行價格質疑以及價格磋商……(三)進出口貨物屬于危險品、鮮活品……舊品等的。” 所以,本問題關鍵是看企業意愿,如有要求,則貨類符合不質疑、磋商的范圍。 如在天津口岸辦理通關手續,建議您聯系天津海關相關的通關現場咨詢,以其答復為準。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