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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關:海關在審單時可以引用其他部門的政策文件嗎?[121828]
問題編號:[121828]
問題標題:海關在審單時可以引用其他部門的政策文件嗎?
問題內容:老師您好!我們進口一批實驗室用二抗(HS:30021000)遇到一些問題。根據稅則及檢疫要求,我們向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辦理了“特殊物品入境審批單”,獲得批準并據此辦理了入境貨物通關單,但是在海關審單時被退單,要求我們提供衛生局出具的醫用特殊物品準入境證明,我們隨后向衛生局科教處進行了咨詢,獲得信息: 1.醫用特殊物品準入境證明的主送機關是檢疫機構而不是海關。 2.衛生局科教處只針對醫用產品進口做審批,而對一般科研用的試劑不予辦理,直接到檢疫局衛檢處辦理就可以(即我們已經辦理的“特殊物品入境審批單”)得到如上回復,我們遂向海關審單科說明,但是得到回復: 1. 海關依據衛生部、國家質檢總局衛科教發[2003]230號文件要求我們提供醫用特殊物品證明。 1. 衛生局科教處不予受理的話出具不予受理函。我們認為: 1. 海關依據是不合理的。因為[2003]230號文件的下發執行對象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 生廳局,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并不包括各級海關,如果海關在審理申報單據時,不僅按照稅則規定,還可能會按照其他部門的文件執行,我們進口申報將無所適從。 2. 衛生局的主送單位不是海關,要對海關出具證明證明申報貨物不屬于受理范圍應該也是不科學的。 我們的貨物是4.13號到港的,通過敦豪快遞正式清關,到現在不能得到妥善解決,請幫忙協調解決,萬分感謝!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出入境貨物通關單》驗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