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海關在業務辦理中發現,一些企業在進口優惠貿易協定項下貨物時,因對相關規定欠缺了解,延誤了貨物通關時間,甚至造成了經濟損失,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一是向海關提供原產地證書不及時。企業應在申報時提供原產地證書,如果無法提供,可事先向海關申明該貨物可享受協定稅率,海關允許先征收保證金放行貨物,企業在規定期限內提供原產地證書,仍可享受協定稅率。
二是不了解有更優惠的暫定稅率。最近一個時期,不少企業在向寧波海關申報進口稅則號為39011000、39012000的部分聚乙烯時,因原產地國為韓國,可享受《曼谷協定》中的協定稅率,于是,紛紛向海關提供原產地證書。但根據海關相關規定,進口優惠貿易協定項下貨物,同時有協定稅率和暫定稅率的,海關從低適用稅率。
三是“未再加工證明”被忽視。根據海關對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原產地規則中直接運輸的規定,經第三方轉運的進口貨物,進口申報時須向海關交驗在轉運地未再進行加工的證明文件。目前不少企業對“未再加工證明”沒有引起足夠注意,誤認為申領了原產地證書就可享受協定稅率,企業應盡早走出這個誤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