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80718]
問題標題:如何理解個人郵寄物品
問題內容:請問,我在國外旅游時,在國外的商店買東西,并由國外的商店作為發件人郵寄到中國家里的物品可以適用海關總署2010年第43號公告嗎? 謝謝
問題分類:[個人物品]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您好!根據海關總署2010年第43號公告,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臺地區以外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但郵包內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雖超出規定限值,經海關審核確屬個人自用的,可以按照個人物品辦理通關手續。個人物品是指個人自用、饋贈親友而非為出售、出租或其他商業行為。您在通關中遇到問題可以咨詢12360服務熱線。感謝您對海關工作的支持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