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4714]
問題標題:舊設備出口
問題內容:老師,你好!我公司準備出口1批舊設備,我有2個方面的問題想咨詢一下。1)有一批2年前從日本進口的設備,當時報外資設備進口,并且征稅進口。現在要出口日本,請問出口報關金額是不是要與當時進口報關金額一致?出口報關金額可以低于原進口金額嗎?貿易方式報退運,還是一般貿易?當時進口的關稅和增值稅可以退還我公司嗎?報關后簽發收匯聯嗎? 2)有一批2年前從國內購買的設備,現在可以出口嗎?如果可以出口,那要辦什么證嗎?在什么機構辦?謝謝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海關依據實際貿易合同確定監管方式(貿易方式),如雙方簽訂的是退運合同,因按照“退運貨物”向海關申報。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號)要求,海關在受理企業出口報關時,不再收取外匯核銷單,海關依據企業申請,簽發出口貨物證明聯(出口收匯用)。 2.只要不是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都可以申報進出口,至于需要的證,海關依據貨物的HS編碼確定所需辦理的證件,如涉及通關單,需要到檢驗檢疫部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