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公告
2004年 第2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2004年第28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日本、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海關總署就具體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的有關問題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04年第21號公告。現就執行中的有關問題補充公告如下:
一、國家質檢總局將原產于美國、日本、韓國的其他光導纖維(商品編號90011000.19)實施法定檢驗,進口貨物收貨人在進口原產于美國、日本、韓國的其他光導纖維時,應按法定檢驗程序辦理檢驗手續。
二、進口貨物收貨人在辦理原產于美國、日本、韓國的其他光導纖維(商品編號90011000.19)的進口報關手續時,應向海關提交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海關可先憑《入境貨物通關單》放行貨物,并同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04年第21號公告的有關規定征收保證金;在企業向海關提交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檢驗證書后,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檢驗證書確定是否屬于實施臨時反傾銷的產品,對于不屬于臨時反傾銷產品的,海關應及時辦理退還保證金手續。
三、在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期間,上述進口光導纖維經檢測后,海關仍無法確定是否屬于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的產品,有關企業應向商務部提出申請,由商務部商有關部門作出裁定,海關將根據商務部的裁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