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實施辦法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實施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長王眾孚
二〇〇三年四月十七日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商標國際注冊,是指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和《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議定書)及《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及該協定有關議定書的共同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共同實施細則)規定辦理的商標國際注冊。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以中國為原屬國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及其他有關的申請。
非經馬德里系統途徑辦理商標國外注冊的,不屬本辦法的調整范圍。申請人可以委托商標代理組織,或者委托國外代表人或者律師事務所,或者其在國外的分公司代為辦理。
第三條 以中國為原屬國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的,應當在中國設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場所,或者在中國有住所,或者擁有中國國籍。
第四條 具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人資格,其商標已經在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獲得注冊的,可以根據馬德里協定申請該商標的國際注冊。
具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人資格,其商標已經在商標局獲得注冊,或者已經向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可以根據馬德里議定書申請該商標的國際注冊。
第五條 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的,應當通過商標局辦理。
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標代理組織可以直接到商標局提交申請,也可以向商標局寄交申請。
第六條 申請與馬德里協定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后期指定、放棄、注銷等事宜的,應當通過商標局辦理。申請與馬德里協定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轉讓、刪減、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變更、代理人名義或者地址變更、續展等事宜的,可以通過商標局辦理,也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以下簡稱國際局)辦理。
申請與馬德里議定書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后期指定、轉讓、刪減、放棄、注銷、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變更、代理人名義或者地址變更、續展等事宜的,可以通過商標局辦理,也可以直接向國際局辦理。
通過商標局辦理的,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標代理組織可以直接到商標局提交申請,也可以向商標局寄交申請。
直接向國際局辦理的,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標代理組織可以到國際局提交申請,也可以向國際局寄交申請。
第七條 通過商標局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及辦理其他有關事宜的,可以使用國際局提供的英文或者法文書式填寫,也可以使用商標局制定的中文書式填寫,但需向商標局繳納翻譯費。
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及辦理其他有關事宜的,除按共同實施細則繳納規定的費用外,還應當向商標局繳納手續費。
第八條 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寫明其中文姓名。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其中文全稱。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對應的外文譯名的,可以注明該外文譯名。沒有外文譯名的,應當注明對應的漢語拼音。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在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書中注明其詳細地址(包括通信地址和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傳真號碼等。
第十條 一件商標國際注冊申請可以指定一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也可以指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類別的商品或服務。
第十一條 申請商標國際注冊時,申請人應當提供以下附件:
(一)國內商標注冊證復印件1份,或者商標局出具的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復印件1份;
(二)要求優先權的,該優先權證明1份;
(三)申請人資格證明1份,如營業執照復印件、居住證明復印件、身份證件復印件等;
(四)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委托書1份;
(五)商標圖樣2份,其尺寸不大于80mm×80mm, 不小于20mm×20mm。
第十二條 商標局收到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書的日期為申請日。
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未按照規定填寫的,商標局退回申請書,申請日不予保留。
申請手續基本齊備,但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15日內補正。商標局以郵寄形式向當事人送達補正通知的日期,以當事人收到補正通知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或者沒有被郵局退回的,自通知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未補正的,該申請視為放棄,商標局書面通知申請人。
通過商標局辦理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或者其他申請,按規定需要繳費的,應當自收到商標局繳費通知單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局繳納有關費用。商標局以郵寄形式向當事人送達繳費通知單的日期,以當事人收到繳費通知單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或者沒有被郵局退回的,自繳費通知單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逾期未繳納的,該申請視為放棄,商標局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商標局通知國際局依職權駁回的,不再向國際局確認該駁回。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