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運用關稅手段推動輕型客車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創新,提高輕型客車及其關鍵零件、部件的生產集中度、技術水平和開發能力,加快國產化進程,根據國家《汽車工業產業政策》確定的原則,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符合本規定的企業,為生產適用本規定的輕型客車所需進口的零件、部件,實行與國產化率掛鉤的關稅稅率,即:實行國產化率高,進口關稅稅率低;國產化率低,進口關稅稅率相對較高的級差稅率。
第三條 對因實行關稅與國產化率掛鉤而減征的稅款,應作為企業專項資金,用于促進企業的技術開發和新產品研制,財政部門有權對上述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
第四條 本規定所指的輕型客車是指經國家批準的企業引進技術或自主開發(指企業獨立開發或中外合作開發但知識產權屬于本企業)生產的6座及以上、22座及以下且車身總長在4.2米及以上、7米及以下的客車。
第五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注冊并經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批準立項生產本規定所指產品的企業,均可申請享受本規定的關稅稅率。
1、設計綱領在年產5萬輛以上,全期國產化率目標在80%及以上,在申報時已投產的主導車型整車國產化率達到40%及以上的整車生產企業。
2、設計綱領在年產10萬臺以上,全期國產化率目標在90%及以上,在申報時國產化率達到60%及以上,已為經批準享受本規定關稅稅率的兩個及以上整車廠配套的發動機、變速箱生產企業(包括整車廠所屬的生產企業)。
第六條 企業享受本規定關稅稅率的整車、發動機、變速箱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屬引進技術產品的,企業必須與外方簽訂產品技術轉讓合同,即包括產品技術轉讓范圍、產品圖紙、工藝文件、企業質量標準以及相應的試驗、檢測方法。但重復引進其產品技術時,不再適用本規定。
2、屬企業自主開發產品(其中整車是指占整車價格40%及以上的零件、部件和至少一個主要總成是新設計、生產的)的,其產品的設計圖紙、工藝文件、質量標準及試驗、檢驗方法應齊全。
第七條 對符合本規定的整車生產企業所需進口的零件、部件實行以下關稅稅率:
1、在產品國產化率達到40%及以上至60%時,企業在兩年內再進口的零件、部件,減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中輕型客車的未列名零件(以下簡稱未列名零部件)稅率的75%計征進口關稅;如《稅則》上對其中的零件、部件設有單列稅率,且低于上述稅率的,按單列稅率計征進口關稅。
2、在產品國產化率達到60%及以上至80%時,企業兩年內再進口的零件、部件,減按《稅則》中未列名零部件稅率的60%計征進口關稅;如《稅則》上對其中的零件、部件設有單列稅率,且低于上述稅率的,按單列稅率的80%計征進口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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