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海關總署發布時間:2005-3-21文號:海關總署令第126號
海關總署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管理辦法》的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管理辦法》經2005年3月9日署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署長牟新生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出口加工區管理,方便區內企業生產經營,鼓勵擴大外貿出口,促進加工貿易轉型升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加工區監管的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是指區內加工企業(以下簡稱轉出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加工區監管的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將本企業加工生產的產品直接或者通過保稅倉儲企業轉入其他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及區外加工貿易企業(以下簡稱轉入企業)進一步加工后復出口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轉出企業未經實質性加工的保稅料件不得進行出區深加工結轉。
第四條出口加工區企業加工生產的產品轉入其他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深加工的,不列入海關統計。
出口加工區企業加工生產的產品轉至區外加工貿易企業深加工的,列入海關單項統計。
第五條轉入企業、轉出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展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
(一)不符合海關監管要求,被海關責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內的;
(二)涉嫌走私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偵查,尚未結案的;
(三)有逾期未報核《加工貿易手冊》的;
(四)專營維修、設計開發的;
(五)其他不符合深加工結轉監管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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