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類型】海關規章【內容類別】加工貿易保稅監管類
【文 號】海關總署令第150號【發文機關】海關總署
【發布日期】2006-6-14【生效日期】2006-8-1
【效 力】[有效]
【效力說明】
海關總署第150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企業聯網監管辦法》已于2006年5月30日經署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2003年3月19日海關總署令第100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企業實施計算機聯網監管辦法》同時廢止。
署 長牟新生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企業
聯網監管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海關對加工貿易企業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關對加工貿易企業實施聯網監管,是指加工貿易企業通過數據交換平臺或者其他計算機網絡方式向海關報送能滿足海關監管要求的物流、生產經營等數據,海關對數據進行核對、核算,并結合實物進行核查的一種加工貿易海關監管方式。
第三條 實施聯網監管的加工貿易企業(以下簡稱聯網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加工貿易經營資格;
(二)在海關注冊;
(三)屬于生產型企業。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內的加工貿易企業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加工貿易企業需要實施聯網監管的,可以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海關應當對其實施聯網監管。
第五條 聯網企業通過數據交換平臺或者其他計算機網絡方式向海關報送數據前,應當進行加工貿易聯網監管身份認證。
第六條 聯網企業應當將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所需進口料件、出口成品清單及對應的商品編號報送主管海關,必要時還應當按照海關要求提供確認商品編號所需的相關資料。
主管海關應當根據監管需要,按照商品名稱、商品編碼和計量單位等條件,將聯網企業內部管理的料號級商品與電子底賬備案的項號級商品進行歸并或者拆分,建立一對多或者多對一的對應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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