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1995-05-31
執行日期:1996-04-14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馬其頓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為了加強兩國之間的友好合作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發展兩國的經濟貿易關系,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締約雙方,依照各自有效的國內立法,應采取必要措施在長期、穩定和平衡的基礎上發展和豐富雙邊貿易關系,并在現有可能范圍內擴大經濟合作。
第二條
締約雙方在對兩國進口商品征收關稅,其他稅收和辦理海關管理的規章、手續方面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
此規定不適用于:
1.締約一方為便利邊境貿易已給予或將給予鄰國的優惠;
2.締約一方已給予或將給予關稅同盟、自由貿易區成員國的優惠。
第三條
締約雙方將在本協定條款和各自國家的有效法律、法規范圍內鼓勵兩國的公司、企業和組織開發多種形式的經濟合作并為此創造便利條件。
締約雙方應相互為對方在本國舉辦貿易博覽會、展覽會、經濟技術洽談會及來訪貿易團組提供方便。
第四條
兩國從事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的公司、企業和組織應按照各自國家的有效法律、法規和國際貿易慣例進行商務談判和簽訂合同。
第五條
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應以相應商品和服務的國際市場現行價格為基礎確定。
對商品的支付,應按照各自國家的有效的外匯法律、法規,以可自由兌換貨幣或合同雙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辦理。
第六條
締約雙方應根據各自國家的有效法律、法規允許對方國家從事兩國間經濟貿易活動的公司、企業和組織在他們各自國家設立常駐代表處和合資企業并為其在各自領土內的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七條
一、締約雙方同意建立由兩國政府代表組成經濟貿易合作混合委員會。混合委員會兩主席分別由兩國對外經濟貿易關系主管部門一名司長或同級官員擔任。
二、委員會的任務是:增進相互了解,檢查本協定的執行情況,解決兩國經濟貿易活動中可能產生的問題,提出旨在促進雙方貿易關系發展的建議,并提交各自政府。
三、混合委員會,經由雙方同意,每年舉行一次會議,輪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馬其頓共和國進行。
第八條
本協定自締約雙方履行完各自國內法律手續后正式通過外交途徑通知對方之日三十天后生效。有效期為五年。如本協定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締約另一方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的有效期將自動延長一年,并依此法順延。
在本協定終止的情況下,其規定對在本協定有效期內簽訂的所有合同仍然有效,直至這些合同執行完畢。
第九條
本協定于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簽訂,以中文、馬其頓文和英文書就,所有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在對本協定的解釋與執行有爭議的情況下,以英文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馬其頓共和國政府
代表代表
石廣生斯泰沃.茨爾文科夫斯基
(簽字)(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