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類型】海關規章【內容類別】進出口貨物監管類
【文 號】海關總署令第147號【發文機關】海關總署令
【發布日期】2006-3-28【生效日期】2006-5-1
【效 力】[有效]
【效力說明】
海關總署第147號令
2006-03-31
《海關總署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快件監管辦法〉的決定》已于2006年3月8日經署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署長牟新生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海關總署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
對進出境快件監管辦法》的決定
為了加強對進出境快件的監管,海關總署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快件監管辦法》(2003年11月18日海關總署令第104號發布,以下簡稱《監管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監管辦法》第八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內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已經獲得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備案機構辦理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表》;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已經獲得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獲準經營進出境快件業務;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分公司已經獲得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獲準經營進出境快件業務。”
二、《監管辦法》第八條第二項修改為:“(二)已經領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準予或者核定其經營進出境快件業務。”
三、《監管辦法》第八條第三項修改為:“(三)已經在海關辦理報關企業注冊登記手續。”
本決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快件監管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快件監管辦法
(2003年11月18日海關總署令第104號發布,根據2006年3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147號公布的《海關總署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快件監管辦法〉的決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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