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06年第10號(關于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查緝證》)
【法規類型】海關規范性文件
【內容類別】其他
【文 號】海關總署公告2006年第10號
【發文機關】海關總署
【發布日期】2006-2-21
【生效日期】2006-2-21
【效 力】[有效]
【效力說明】
全國海關行政執法職能調整后,海關緝私部門承擔了行政案件調查職能。為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明確從事行政案件調查工作的海關工作人員的執法身份,保護執法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特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查緝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查緝證》的尺寸規格為信用卡國際標準尺寸,卡基采用了與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相同的PETG材料,以藍綠彩虹過渡色為基色,內嵌海關總署大樓底紋圖案,證件底紋采用了不規則網狀條紋。證件的正面中間位置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徽標志;標志下方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查緝證”的字樣,在正常光線下為黑色,紫外光下為紅色;字樣下方印有“持證海關人員有權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定的查緝權力,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阻撓。”的說明性文字。證件的背面右上方印有證件流水號碼,由“HG”字母和5位阿拉伯數字構成;背面左側印有持證人員著制服的小二寸彩色免冠相片,右側印有持證人員姓名、性別、單位、職務、編號及發證日期等人員信息,背景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英文防偽縮微文字構成的海關關徽圖案;正下方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GeneralAdministrationofCustoms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中英文對照字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查緝證》由海關總署統一制發,是海關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調查職權的執法證件。持證海關人員執行公務時有權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所規定的權力,有關當事人應依法接受調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查緝證》于2006年2月28日起啟用。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