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類型】法律【內容類別】綜合類
【文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1號【發文機關】
【發布日期】2004-12-29【生效日期】2005-4-1
【效 力】[有效]
【效力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于2004年12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4年12月29日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三節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四章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國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國家鼓勵、支持采取有利于保護環境的集中處置固體廢物的措施,促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產業發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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