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類型】其他部委文件【內容類別】進出口貨物監管類
【文 號】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環保總局2004年第55號公告【發文機關】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環保總局
【發布日期】2004-10-13【生效日期】2004-11-1
【效 力】[有效]
【效力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公告
2004年第5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及國家有關產業政策要求,現調整并公布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見附件1),之前已公布的有關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的部分文件(見附件2)終止執行。
本公告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經商務(外經貿)部門審批并已在海關備案的、涉及此次調整和更新目錄商品的加工貿易業務,準予其在批準有效期內執行完畢,加工貿易手冊到期后不予延期,產品不得內銷。
今后將根據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和產業政策要未,每年對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及稅號進行調整和更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二00四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
一、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經貿部公告2001年第19號》(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第一批、禁止出口貨物目錄第一批);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1年第37號》(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第二批);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環保總局公告2001年第36號》(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第三批);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