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類型】行政法規
【內容類別】進出口貨物監管類
【文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5號
【發文機關】國務院
【發布日期】2002-10-14
【生效日期】2002-12-01
【效 力】[有效]
【效力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65號
現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總理朱镕基
二OO二年十月十四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的管制,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是指本條例附件《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清單》(以下簡稱《管制清單》)所列的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的貿易性出口以及對外交流、交換、贈送、展覽、援助、服務和以其他方式進行的技術轉移。
第三條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國家對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實行嚴格管制,防止《管制清單》所列的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用于生物武器目的。
第五條國家對《管制清單》所列的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的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
第六條從事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的經營者,須經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登記。未經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七條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的接受方應當保證:
(一)所進口的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不用于生物武器目的;
(二)未經中國政府允許,不將中國供應的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用于申明的最終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三)未經中國政府允許,不將中國供應的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向申明的最終用戶以外的第三方轉讓。
第八條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的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申請表(以下簡稱出口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二)合同、協議的副本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三)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的技術說明;
(四)最終用戶證明和最終用途證明;
(五)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保證文書;
(六)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出口申請表。
出口申請表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十條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出口申請表和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文件之日起進行審查,或者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對《管制清單》第一部分所列的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的出口申請,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管制清單》第二部分所列的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的出口申請,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應當在45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一條對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報國務院批準。
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報國務院批準的,不受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時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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