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類型】法律【內容類別】知識產權類
【文 號】主席令第三十六號【發文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日期】2000-08-25【生效日期】2001-07-01
第三章專利的申請
第四章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五章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第六章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七章專利權的保護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鼓勵發明創造,有利于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第三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第四條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第六條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第八條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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