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公告
2004年 第31號
為促進對外經濟、技術、科學的發展和文化合作交流,規范暫準進口海關手續,海關總署決定對1986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暫時進口貨物監管辦法》第3條有關規定進行調整,將第3條第1款修改為:“暫時進口貨物入境時,申報人應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海關簽注后交貨主留存)。對無線電器材和應施動植物檢疫、藥品檢驗、食品衛生檢驗的貨物,應提交有關管理部門的證明”。
本公告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