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2004年 第14號
海關總署于2003年12月5日以海關總署令第105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已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為保證《管理規定》順利實施,現就執行中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保稅倉儲貨物出庫的免稅范圍不包括用于國際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維修用零部件。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與外國政府簽訂的雙邊協定中,規定對外國的運輸工具維修用零部件予以免稅的除外。
二、《管理規定》不適用于各類免稅店及其經營和存放的免稅品。對此類免稅店及免稅品的監管,另按海關有關規定辦理。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倉庫注冊登記證書》(附件1)和《保稅倉庫申請書》(附件2)采用固定標準格式。申請企業可向主管海關領取《保稅倉庫申請書》。
附件: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倉庫注冊登記證書》
2. 《保稅倉庫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