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進口卷煙消費稅稅率的通知規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國家將調整進口卷煙消費稅稅率,現就執行中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進口卷煙是指2004年海關稅則號列24022000項下的“煙草制的卷煙”。
二、對上述卷煙征收進口環節消費稅時,應同時征收消費稅定額稅和從價稅。計征從價稅時,應首先根據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確定進口卷煙所適用的消費稅稅率,然后再根據組成計稅價格和所適用的消費稅稅率,征收應納稅款。具體計稅方法如下:
(一)每標準條進口卷煙(200支)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稅率)。其中,關稅完稅價格和關稅為每標準條的關稅完稅價格及關稅稅額;消費稅定額稅率為每標準條(200支)0.6元(依據現行消費稅定額稅率折算而成);消費稅稅率固定為 30%。
?。ǘ┟繕藴蕳l進口卷煙(200支)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50元人民幣的,適用比例稅率為45%;每標準條進口卷煙(200支)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50元人民幣的,適用比例稅率為30%。
?。ㄈ┻M口卷煙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定額稅)/(1-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
?。ㄋ模{消費稅稅額=進口卷煙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x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消費稅定額稅。其中,消費稅定額稅=海關核定的進口卷煙數量x消費稅定額稅率,消費稅定額稅率為每標準箱(50000支)150元。
三、對3月1日以前海關已經接受申報的進口卷煙,仍應按原規定征收進口消費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