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根據對原產于俄羅斯和日本的進口三氯乙烯的反傾銷調查結果,商務部決定對原產于俄羅斯和日本的進口三氯乙烯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并對外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04年第101號,詳見附件1)。現就海關在實施上述臨時反傾銷措施中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1月7日起,對原產于俄羅斯和日本的進口三氯乙烯(稅則號列29032200),海關除按現行規定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外,還將區別不同的供貨廠商,按照反傾銷現金保證金征收比率表(詳見附件2)所列的征收比率征收反傾銷現金保證金。
反傾銷現金保證金的計算公式為:
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產品的詳細描述詳見附件1。
二、凡申報進口三氯乙烯的,必須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明,如果原產地為俄羅斯和日本,還需提供原廠商發票。對于申報進口三氯乙烯時不能提供原產地證明,且經查驗也無法確定貨物的原產地不是俄羅斯和日本的,海關按照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傾銷現金保證金比率征收保證金;對于能夠確定貨物的原產地是俄羅斯和日本,但進口貨物的收貨人不能提供原廠商發票,且通過其他合法、有效的單證等證據也無法確定原生產廠商的,海關按照附件2所列的相應國家其他公司適用的反傾銷現金保證金比率征收保證金。
三、有關加工貿易保稅進口三氯乙烯如何征收反傾銷現金保證金的問題,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01年第9號執行。
四、對于偽報原產國或偽造進口三氯乙烯原產地證明或原廠商發票的,海關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對于所征收的反傾銷現金保證金的處理,海關總署將根據終裁結果另行公告。
六、在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期間,如果出現與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產品類似的進口貨物,而海關無法確定是否屬于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的產品時,有關企業可向商務部提出申請,由商務部商有關部門做出裁定,海關將根據商務部的裁定執行。
特此公告。
[1] [2] [3] [4] [5] [6] [7] [8] [9]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