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關于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證》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人員自 1997年6月15日起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證》(以下簡稱《稽查證》)。《稽查證》外部為一黑色皮夾,內部鑲有一枚鏤空燙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徽志,徽志上方為紅色國徽圖案,下方為麥穗拱托的鑰匙和權杖的造型?;樽C插在皮夾內,為一密封全塑卡片,上有持證人著海關制服的彩色免冠照片及姓名、職務、編號、頒證日期,照片下方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的紅色印章。
《稽查證》由海關總署統一制發,是海關稽查人員依法行使稽查職權的法律證件。持《稽查證》的海關人員進行海關稽查時,有權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所規定的權力。
海關稽查人員持證執行公務時,有關當事人應依法接受稽查。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