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行政執法船舶管理辦法》已于2000年5月9日經農業部第6次常務會議審
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部長陳耀邦
二○○○年六月十三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行政執法船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漁業行政執法船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漁業行政執法船舶是指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執行漁業行政執法任務的專用公務船、艇,以下稱為漁政船。
第三條 漁政船實行建造審批,注冊登記,統一編號,統一規范。
第四條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所屬漁政船進行管理。
第五條 凡新建、改造、購置和報廢漁政船的,必須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船新建、改造、購置、報廢申請表》(格式見附件1),經批準后方可進行。未經批準,不得新建、改造、購置和報廢漁政船。
農業部直屬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和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需新建、改造、購置和報廢漁政船的,報(沿海省級漁政船經所在海區局審核后)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審批。
省級以下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需新建、改造、購置和報廢漁政船的,由各省(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海洋漁政船同時報所在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備案。
漁政船的設計、建造規范和安裝的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六條 所有漁政船必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申請注冊登記,經核準后,方可執行漁業行政執法任務。
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和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第九條的編號規則,對屬漁政船編寫船名號,并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船注冊登記申請表》(格式見附?),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申請注冊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對所有核準注冊登記的漁政船,采用合適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對服役的漁政船每三年重新注冊一次。
第八條 漁政船實行統一外觀顏色和標志。漁政船船體外部水線以上部分為白色,船首兩側用黑色宋體漢字標寫船名號。有條件的漁政船應在駕駛室外兩側上方用紅色宋體漢字標寫船名號,夜間應有燈光照明或設夜間顯示燈箱。煙囪兩側或駕駛樓兩側應刷制中國漁政徽標。
第九條 漁政船實行全國統一編號。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注冊登記的海區漁政船的編號為"中國漁政×××"。編號中的第一位數字為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的代碼(附件3),第二、三位數字為所屬漁政船序號。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注冊登記的省級以下(含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漁政船的編號為"中國漁政×××××",編號中的第一、二位數字為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代碼(附件3),第三、四、五位數字為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漁政船的序號。省以下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漁政船的序號排列,由各省自行確定,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備案。
單獨執行漁業行政執法任務的快艇,也按上述規則編號。
漁政船備有快艇的,快艇名號為母船名號之后加"-×",該位數代表快艇序號,由主管該漁政船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定。
第十條 漁政船的外觀顏色、標志和"中國漁政"的名稱,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批準,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一條 漁政船必須服從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調度指揮,認真執行下達的執法任務。
第十二條 上一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執法任務的需要,調用下一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漁政船執行執法任務。漁政船被調用期間服從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揮。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漁政船從事生產、營運等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因漁業資源調查等活動或配合政府其它部門的公務活動需使用漁政船時,應報上一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凡執行漁業行政執法任務需使用船、艇時,必須使用漁政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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