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2002年第5號關于修改海關取消A類管理通知書格式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公告
2002年 第5號
經研究,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企業實施分類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附件4《海關取消A類管理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式樣進行修改。經修改附后的《通知書》式樣自2002年4月1日起實施,原《通知書》式樣同時廢止。
附件:《海關取消A類管理通知書》(修改后式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二OO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編號:
海關取消A類管理通知書
(修改后式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企業實施分類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企業實施分類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有關補充規定,經海關審核,決定自即日起取消對你單位實施A類管理,調整為按 類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如對上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內向本海關上一級海關( 海關、海關總署)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 中級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