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2003年第74號關于對原產于巴基斯坦的進口貨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列明的稅目所對應的《曼谷協定》稅率征收關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公告
2003年 第7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優惠貿易安排》(以下簡稱《中巴優惠安排》)已于2003年11月3日正式簽署,兩國政府一致同意,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現就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據《中巴優惠安排》中相關條款的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海關對原產于巴基斯坦的進口貨物,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列明的稅目所對應的《曼谷協定》稅率征收關稅。
二、海關對申報享受《中巴優惠安排》下的優惠,且申報原產地為巴基斯坦的進口貨物,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亞洲及太平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發展中國家成員關于貿易談判的第一協定〉項下進口貨物原產地的暫行規定》(海關總署令第94號公布)審查確定該進口貨物的原產地。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