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1日起,紡織品貿易實現一體化,為了促進全球紡織品貿易的穩定發展,同時考慮到一些國家面臨著產業調整的困難,經國務院批準,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國對部分服裝征收出口關稅?,F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征稅商品范圍:此次征收出口關稅涉及的貨品名稱、稅則號列、關稅稅率詳見附件1。附件1所列貨品名稱僅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相應稅則號列所包括貨品的簡稱,具體執行中應以稅則號列為準。
二、計征標準:對歸入附件1所列稅號的出口應稅服裝,出口關稅的計征采用從量計征標準,稅款計算公式為
出口關稅稅額=貨品數量X單位稅額
三、征稅涉及的監管方式:對一般貿易、加工貿易、邊境小額貿易等監管方式項下出口的上述應稅服裝,均征收出口關稅。征稅涉及的監管方式詳見附件2。
經濟特區企業出口的特區生產的上述應稅服裝,也應按本公告征收出口關稅。
加工貿易項下出口上述應稅服裝,海關總署2003年第23號公告以及執行該公告的通知中,關于加工貿易不征出口關稅的規定停止執行。
對保稅區、出口加工區與境內、外之間進出的上述應稅服裝,除本公告規定以外,仍按《保稅區海關監管辦法》(國函〔1997〕48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加工區監管的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389號)的規定辦理。
四、附件2所列監管方式項下出口上述應稅服裝,出口報關單征減免稅方式欄目不應填寫“全免”或“折半”,應填報“照章”,特殊情況下可填報“保證金”、“保函”或“特案”。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出口關稅的服裝稅號、稅率表
2.征稅涉及的監管方式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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