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的貨品范圍:
(一)黃金是指海關商品編號71081100、71081200、71081300項下的貨物;黃金礦砂是指海關商品編號26169000項下的部分貨物,商品應符合原冶金工業部金精礦標準YB2430-88的規定,進口時應按商品編號26169000.10(黃金礦砂)申報;26169000 項下的其他貨物,按商品編號26169000.90(其他貴金屬礦砂及其精礦)申報。
(二)黃金伴生礦僅指海關商品編號26030000(銅精礦)的黃金伴生礦,對其中黃金價值部分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非黃金價值部分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海關對進口銅精礦所含的黃金伴生礦實行價格預審核制度。進口貨物收貨人需在進口前填寫《進口貨物價格申報單》,并書面說明作價情況,同時向海關提交以下有關單證:
(三)海關需要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進口合同中黃金未單獨作價或進口貨物收貨人提供的文件中無法說明黃金伴生礦價值的銅精礦,按其他銅精礦填報,并按進口總價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進口時暫時無法提供上述第二條所列單證的,可先按其他銅精礦全額征收保證金。
四、對于2003年1月1日后進口應予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黃金礦砂(含伴生礦)已予征稅的,海關按本公告有關規定審核屬實的,可憑主管稅務部門不予抵扣的證明,對不予抵扣黃金的增值稅予以退還。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