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企業
實施分類管理辦法》的通知
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經貿委(計委、計經委):
為促進企業守法自律,提高海關監管效率,海關總署和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聯合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企業實施分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你們,請以海關總署第71號令對外發布,并于1999年6月1日起實施。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辦法所稱主管海關為總署管理的直屬海關。企業分類管理工作涉及面廣,綜合性強,各關務必加強組織領導,建立海關內部對企業的共管機制。要求各海關主管關長牽頭負責,成立關一級的企業分類管理委員會,負責處理企業分類管理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日常實施工作由分管企業注冊登記管理的部門統一歸口負責。其職責范圍包括:
(一)受理企業申請,并對企業報送的有關文件和資料進行審核;
(二)提出適用A類、D類管理的企業名單,經本關分類管理委員會審核后報總署;
(三)審定適用B類或C類管理的企業名單,組織本關區的實施工作;
(四)歸口協調各職能部門的相關工作,匯總反饋的意見,維護本關區的企業數據庫;
(五)與外經貿、經貿委、稅務、工商、外匯等有關部門建立聯系制度,互通情況,共享信息。
二、對從事加工貿易企業的分類評定工作由企管部門會同加工貿易主管部門共同進行。
三、本辦法強調對企業實施動態的分類管理。因此要求各職能部門之間加強協作配合,確保各業務環節所做的有關企業的詳細記錄,例如,審單記錄、查驗記錄、繳稅情況記錄、核銷記錄、稽查記錄、調查和偵查記錄等能及時反饋歸口管理部門,對發現有走私違規行為的企業,隨時進行管理類別的調整。
四、在執行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四款關于“暫停企業報關資格”或“取消企業報關資格”時,應根據海關總署《關于對未年審報關單位及報關員實施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問題的通知》(署法[1996]1021號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為做好企業分類管理工作,總署將成立由各有關業務司參加的企業分類管理委員會。
有關適用A類和D類管理的企業名單如何報送總署及如何在全國海關范圍執行的問題,總署監管司和通關司將另行制定操作規程并下發。
本辦法第六條所述企業年進出口額標準以海關統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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