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出口商A公司與英國進口商B公司做生意,開始合作順利,后來英國進口商卻將貨款扣留。于是,鬧起了一場糾紛。這個案件對出口商特別有借鑒作用。
這起英國追收案告訴我們什么?
英國進口商扣留貸款
我國出口商A公司與英國進口商B公司從2001年開始交易,由于業務量增大且B公司一直及時付款,A公司將D/A120天的付款條件改為O/A120天。
2002年8月,B公司突然提出不能支付兩票貨物(鉆石切割機)即將到期的貨款,原因是貨物侵犯了另一家英國的D公司的專利權因而受到侵權索賠。B公司擔心面臨大額賠償只能先將貨款扣留。
A公司通過函件催促及拜訪、會談等手段,談了一年多,B公司一直表示他們與專利權所有人D公司未達成賠償和專利權轉讓的共識,要求A公司以貨款彌補其損失。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律師介入調查后認定A公司提供的貨品的確存在專利權疑問,然而B公司對此缺陷自始就并非茫然不知,律師感到A公司在法律上不占優勢,經過努力協商,B公司還款50%,并同意就損失和D公司索賠細節進行披露。
一個著名案例
英國《貨物買賣法》第12-(1)款規定在貨物買賣中由賣方承擔的默示擔保,其大意是指在貨物買賣合同中,賣方承擔了一項默示擔保,如果交易在當時履行,賣方必須保證他在交易當時擁有出售貨物的權利。如果貨物是在簽約后一段時間才交付,那么在所有權轉移時他必須擁有出售貨物的權利。此外,賣方還應保證貨物上不存在買方訂約時所不知道或未向其披露的擔保物權,并且貨物沒有侵犯第三人的權利,賣方必須讓買方安穩地占有貨物。也就是說,如果貨物侵犯了第三人的權利,如商標權或專利權,買方購得貨物后就無法正常使用,也包括出售。賣方無法保證第三人不會對貨物提出任何權利及請求,在這樣的交易中,買方雖然取得了貨物的所有權,但他使用貨物的權利受到了限制,這種限制是產生自賣方在貨物權利方面的瑕疵。由此給買方造成的損失,賣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這是合同的擔保條款而非條件條款,一方當事人違反擔保條款,對方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要求損害賠償。
關于此款規定有一個著名的Niblett Ltd. V. Confectioners' Materials Co. Ltd案例。該案中Confectioners以CIF LONDON價向Niblett出售一批罐裝奶粉。買方后來發現貨物包裝上的標簽侵犯了雀巢公司的商標權,雀巢公司會向法院申請禁令,禁止銷售。因此想占有這批貨并將其繼續出售,唯一的辦法是撕去標簽,把它當成無品牌商品。買方這樣做了,并因此遭受了損失。買方起訴賣方要求損害賠償,理由是賣方違反了《貨物買賣法》中第12-(1)和(2)規定的默示擔保義務,無權出售這批貨物和未能保證買方安穩地占有貨物。
上訴法院判買方勝訴。ATKIN法官的判決意見是:除了第12-(1),“我認為賣方的行為同時違反了《貨物買賣法》中第12-(2)規定的默示擔保義務,即賣方應讓買方安穩地占有貨物。不過僅憑買方后來無法賣掉貨物并不足以證明這一點。此外賣方的這項默示擔保義務應保證買方對合同標的物的占有不受打擾。本案賣方違反了這一擔保義務,買方根本無法安穩地占有貨物,為了擁有這批貨物,他們不得不撕去了上面的標簽。
案情詳細分析
在上述的案例中,賣方A公司的責任已不再局限于擔保責任,由于該產品在英國擁有專利權,賣方無權出售仿制的貨品,而貨物恰好又是銷往英國,賣方已侵犯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使得買方B公司根本無法使用或轉售。而且如果單純考慮買方在下單時曾經要求賣方保證該產品在美國、加拿大和歐洲銷售不侵犯任何人的專利權,所以保證買方在貨物權利方面沒有瑕疵在此已變成了一個明示的條件條款,如果違反,買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損害賠償。但還存在一個問題,買方在訂約時并非不知道貨物可能侵犯了第三人的專利權,而且賣方也拒絕簽署確保不存在專利侵權的協議。
首先,買方清楚賣方的產品開發過程。買方B公司知道A公司的產品開發過程,即A公司在國外市場上買來樣機交給其工廠,工廠在對樣機研究的基礎上做了一些細節上的改動,但改動不大。之后A公司將工廠生產出的樣品提供給B公司用以向其潛在客戶展示和招攬訂單。B公司的工程師在A公司工廠看樣品時雙方就談過可能存在專利權問題,前者向工廠確認說,至今英國C公司(即樣機的生產商)在專利權上提不出證據,估計他們沒有專利權。即使A公司在當初購買樣機的包裝或說明上未獲悉專利權方面的內容,按照一般推理,在此類鉆石切割機之類的機械上存在專利權的可能性也是很大的。而雙方亦都清楚樣機生產商C公司的名稱網站等信息,要想查實專利權是否存在也很容易,因為專利號通常都會被廠家明顯地印刷在包裝或廣告明顯位置上。看來似乎雙方是特意忽略了這些線索。
之后,B公司對其潛在客戶的推介很成功,獲得了大量訂單,并在這時向A公司要求簽署專利權保障協議。A公司拒絕簽署,回復B公司說,作為一個遠在中國的生產廠商,他們怎么可能知道該產品是否在美國、加拿大和歐洲地區擁有專利權呢?相反,你買方作為一個在歐美專營此類產品的經銷商,應該更有可能了解到此類信息。賣方就此請求買方幫助查實專利權方面的疑問。
令人疑惑的是在從下第一筆訂單到B公司正式向A公司提出由于專利權受到索賠的四個多月間,B公司不停地下單,售出了大量貨品,同時多次要求A公司確認其產品沒有侵權之嫌和簽署之前提到過的保障協議。對B公司的每一次催促,A公司也同樣表示了請B公司幫助調查的希望,還把C公司的名稱告知B公司。對專利權的問題一直停留在這一水平上,直到B公司突然提出另一英國公司D對其提起了侵權索賠。B公司提供的作為證據的材料是據說由D公司律師出示的一份產品廣告圖冊中的某頁,上面印有樣機的圖片和專利號,專利權所有人D公司及產品簡單介紹。B公司隨后指出,其律師正在與D公司交涉該索賠,一直沒有結果,同時列出了一項長長的明細單,包括B公司推介產品的各項廣告費,重新印制產品目錄的花費,參展路費等等損失,要求A公司以最后兩票貨款抵償。
A公司以B公司一直清楚產品可能存在專利權瑕疵,卻不顧A公司請求幫助查詢,表示無法接受B公司單方面的扣款要求。
此案的重點就在于雖然A公司提供的貨物不是“無瑕”的,但是“受害者”B公司對有可能損害其對貨物所有權的瑕疵卻是知悉的,并且在能夠查清問題的充足的時間里消極地回避,雙方都不能聲稱自己是無辜的。因而,買方B公司也不能得到《貨物買賣法》第12條的保護。
專家的提醒
不僅A公司,中國信保還有一些其他渠道曾反映,近些年來不少沿海地區省份的公司和工廠開發新產品的主要手段就是到國外參加展覽會或直接到國外市場去尋找有生產潛力的產品,買回樣品后拆開研究,再開發模具進行仿制。有的對外觀等進行些微改造,有的就原封不動在國內銷售或出口,很少考慮諸如專利權這樣的隱患。
在國際上對知識產權保護日益重視的大背景下,中國政府和司法體系也不斷強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無論是立法,還是在仲裁、訴訟中的實際案例,都體現了國家的決心。隨著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不斷提升,各國的企業甚至政府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必定會采用各種手段與中國進行競爭。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提醒我國廣大出口企業,應該提高知識產權方面的保護意識,盡量避免授對手以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