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概述
(一)《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產生的背景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是有關國際組織半個多世紀以來,在推動國際貿易法律統一化方面所取得的一項重要成果。為了克服各國貿易立法沖突給國際貿易帶來的障礙,1934年國際私法研究所擬訂了一部《國際貨物買賣法》草案,交各國政府征求意見,爾后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而中斷。戰后,1964年4月在海牙召開的外交會議上,終于通過了《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并分別于1972年8月18日和同年8月23日起生效。但是,這兩個公約基本上是歐洲大陸法傳統的產物,所體現的主要是大陸法的原則,參加的國家不多,并沒有起到統一國際貨物買賣法的作用。為糾正上述兩個公約的缺陷,制定一部能為不同法律制度和不同社會經濟制度國家所接受的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1969年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成立了一個專門工作組。1980年工作組完成起草工作,提出了一部《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停案)》,同年3月在維也納外交會議上獲得通過。1988年1月l日起正式生效。
(二)《公約》的特點
概括地講,《公約》的主要特點是既堅持國際貿易法的統一化,又照顧到不同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的差別性,并把兩者靈活、巧妙地結合起來,使之成為世界上不同法系都能接受,不同社會、經濟制度都能容納的調整國際貿易關系的統一規范。例如,海牙兩公約之一的《1964年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規定,每一締約國要保證在不遲于本公約對該國生效之日,按照本國立法程序把本公約納入本國法律之中。這是一項強制性規定,換言之,凡是締約國加入該公約時必須首先將公約的規定全部納入本國立法,這是加人公約的一項前提條件;而納入本國法則意味著全面修改本國原有與公約不同的立法,單就這一點對于不同法系、法制的國家來說,就是一個難以接受的條件?!堵摵蠂鴩H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改變了這種僵硬的作法,在《公約》的序言中明確宣布,本公約各締約國認為采用照顧到不同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統一規則將有助于減少國際貿易的法律障礙,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這也是制定本公約的宗旨,具體說就是,在照顧到不同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差別的條件下,制定一個締約各國共同遵守的統一規則。這一宗旨本身就深刻體現了統一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指導思想,《公約》在制定過程中通過反復磋商、修改和各種技術處理,使這一宗旨得到實現,使各國之間由于在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各方面存在嚴重分歧而難以統一的棘手問題,諸如合同形式問題、實際履行問題以及所有權轉移問題和對本公約能否部分承認等問題,通過不同的方式,得到較好的解決,從而為國際貿易法統一化打開了新的局面。
(三)《公約》的基本結構
《公約》共分四部分101條。第一部分是《公約》的適用范圍和總則。關于適用范圍,《公約》詳細規定了適用本公約和不適用本公約的有關事項。關于《公約》總則,主要有解釋和適用《公約》的原則、解釋當事人意旨的原則、慣例的適用和效力、當事人營業地的確定、關于合同形式的要求、書面的含義等。第二部分是合同的成立。這部分主要是對要約和承諾的規則作了詳細的規定。關于要約的規則,主要有要約的定義、要約的生效與撤回、要約的撤銷、要約效力的終止等;關于承諾的規則,主要有承諾的定義、承諾的期限、逾期承諾的效果、承諾的撤回等。第三部分是貨物買賣。如果說第二部分是合同法部分的話,那么這部分實際上就買賣法部分,其主要內容是買賣雙方各項權利和義務、違約及其補救措施等規定。第四部分是最后條款。這部分的主要內容是一些程序性和技術性的規定,如《公約》的簽字、加入、批準、生效、退出、允許保留的事項、聯邦條款、本《公約》與其他國際條約的關系以及《公約》正本的保存等一般性條款。
(四)《公約》的適用范圍
根據《公約》規定,適用本公約的合同,其主體必須是具備以下條件:a.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必須處在不同的國家;b.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所在國必須是締約國(第一條第1款(a)項),或者雖然不是締約國,但如果根據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也可以適用本公約(第一條第1款(b)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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