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定單要求加注標識當心侵權
南通一家照明公司與自稱宏偉公司職員的陳某簽訂了一份“供貨合同”,按單生產加注標識后,不料被人舉報侵犯了德國歐司朗公司的商標權,不僅貨物被工商局沒收還被罰款萬元。
懊惱的南通公司起訴德國歐司朗公司惡意侵權構成不正當競爭,因為證據不足日前被南通中院一審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該案著實給一些不重視知識產權保護的企業上了一課:在我國已經加入世貿組織的今天,作為企業,要樹立起碼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定單招來貨物沒收及萬元罰款
2004年6月7日,南通一家照明公司業務員與自稱宏偉公司職員的陳某簽訂了一份“供貨合同”,約定南通公司向宏偉公司提供JC鄄DR220V50W燈泡10000只,燈體上印記為“HETACHY、DECOSTAR51、220V50W、P.R.CF156”。
其后,南通公司即組織生產,并按要求在燈泡泡體上打上“HETACHY、DECOSTAR51、220V50W、P.R.CF156”標記。同時,在外包裝盒上印注了“Halogen、DEOOSTAR51、JCDRGU5,3”的標記。
2004年6月16日上午,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舉報,從南通公司查獲了使用“DECOSTAR”標識的燈泡10000只,并于同日作出“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決定對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2004年10月20日,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南通公司作出處罰決定,認定南通公司在其生產的燈泡燈體上使用歐司朗公司在中國注冊的使用在照明器具上的“DECOSTAR”商標,構成了商標侵權,據此責令南通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燈泡10000只,沒收用于制造侵權商品的絲印板1塊,罰款10000元。
無證據,訴訟請求被駁回
南通公司對于工商局的行政處罰表示不服,并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在此期間,南通公司又將總部遠在德國的歐司朗公司告到了南通中院。
南通公司提出,其所加工的燈泡泡體上的標注和歐司朗公司在照明燈具上注冊的商標雖有近似的詞語,但由于本公司所加工的燈泡泡體是組合商標標識,不會造成混淆和誤解,不構成相同或相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因此,請求法院確認原告所加工燈泡泡體的標注不構成商標專用權侵權。而在這個訴訟請求后面,南通公司同時附加了另外一個訴訟請求:要求法院確認被告的惡意侵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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