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4年5月10日起對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收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商務部為此發布了2014年第34號公告(詳見附件1)。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5月10日起,海關對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稅則號列:73045110、73045190、73045910和73045990),除按現行規定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外,還將區別不同的供貨廠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適用稅率和下述計算公式征收反傾銷稅及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
反傾銷稅稅額=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
進口環節增值稅稅額=(完稅價格+關稅稅額+反傾銷稅稅額)×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實施反傾銷措施產品的詳細描述詳見本公告附件1。
二、進口經營單位在申報進口上述稅則號列項下“抗拉強度大于等于620Mpa、屈服強度大于440Mpa的”屬于反傾銷范圍內的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時,商品編號應分別填報為7304511001、7304519001、7304591001和7304599001;其他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的商品編號應分別填報為7304511090、7304519090、7304591090和7304599090。
三、凡申報進口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的進口經營單位,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原產地,并提交相關原產地證明文件。如果原產地為歐盟或美國的,還需提供原生產廠商發票。對無法確定原產地的上述貨物,海關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對能夠確定貨物的原產地是歐盟或美國,但進口經營單位不能提供原生產廠商發票,且通過其他合法、有效的單證仍無法確定原生產廠商的,海關將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相應國家中的最高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四、有關以加工貿易保稅方式進口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征收反傾銷稅等方面的問題,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和海關總署公告2001年第9號的規定執行。
五、對自2014年1月10日之后進口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已經繳納的反傾銷保證金,按本公告規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與之同時繳納的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一并轉為進口環節增值稅。上述保證金超出按本公告規定的稅率計算的反傾銷稅及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部分,進口經營單位可自2014年5月10日起6個月內向征收地海關申請退還;不足部分,不再補征。
對2014年1月9日前進口的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不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特此公告。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14年第34號
2.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反傾銷稅稅率表
海關總署
201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