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14年5月14日起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單模光纖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詳見附件1)。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5月14日起,海關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單模光纖(稅則號列:90011000),除按現行規定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外,還將區別不同的供貨廠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適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計算公式征收反傾銷保證金及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
反傾銷保證金及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合計計算公式為:
保證金總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保證金征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產品的詳細描述詳見本公告附件1。
二、進口經營單位在申報進口上述稅則號列項下屬于反傾銷范圍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和“其他單模光纖”時,商品編號應分別填報9001100001和9001100002。
三、凡申報進口單模光纖的進口經營單位,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原產地并提交相關原產地證明文件。如果原產地為印度的,還需提供原生產廠商發票。對于無法確定原產地的上述貨物,海關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傾銷保證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證金。對于能夠確定貨物的原產地是印度,但進口經營單位不能提供原生產廠商發票,且通過其他合法、有效的途徑仍無法確定原生產廠商的,海關將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傾銷保證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證金。
四、有關加工貿易保稅進口原產于印度的單模光纖如何征收反傾銷保證金等方面的問題,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和海關總署公告2001年第9號的規定執行。
五、對于所征收的反傾銷保證金及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的處理,海關總署將根據終裁結果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14年第33號
2.單模光纖反傾銷保證金征收比率表
海關總署
201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