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內容: 海關準予企業從事加工貿易備案(變更)、外發加工、深加工結轉、余料結轉、核銷、余料放棄等活動。
設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32條第二款:保稅貨物的轉讓、轉移以及進出保稅場所,應當向海關辦理有關手續,接受海關監管和查驗。第33條第一款:企業從事加工貿易,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和加工貿易合同向海關備案。
實施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署令第117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3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企業聯網監管辦法》(署令第150號)
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署令第155號)
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署令第111號)
7、《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保稅貨物跨關區深加工結轉的管理辦法》(署令第109號)
8、《海關加工貿易監管業務操作規程》(署加發[2005]73號)
9、海關總署2005年第9號關于加工貿易監管中有關問題的公告
10、《海關總署關于簡化“加工貿易備案(變更)、外發加工、深加工結轉、余料結轉、核銷、放棄核準”行政許可手續問題的通知》(署加發[2005]316號)
11、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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