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2010年第43號公告導讀 一、《公告》的出臺背景和意義
建國初期,國內物資商品匱乏,經郵遞渠道進出境物品總量較小且內容單一,主要為個人物品。從照顧僑眷出發,海關根據國家整體政策,對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給予一定幅度的免稅優惠。根據形勢的發展幾經調整,1994年海關總署印發了《關于調整進出境郵件中個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稅額的通知》(署監〔1994〕774號),其中規定: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區的個人物品,限值為800元,免稅額為400元;寄自或寄往其他地區的個人物品限值為1000元,免稅額為500元。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國內商品極大豐富,市場情況發生了巨大變化。大部分進境郵件個人物品不再用于親友間饋贈,而是用于個人消費。海關當初制定的照顧僑眷需求優惠政策的作用已經弱化。更為重要的是,進境郵件個人物品已由饋贈性質向交易目的轉變,特別是隨著網絡購物、“海外代購”等新興跨境交易方式迅速發展,一些不法分子企圖將所經營的進口貨物拆分成多票,偽報為個人物品,利用海關個人物品免稅額優惠規定,通過郵遞、快件渠道進境,逃避海關稅收和貿易管制。這種行為不僅造成國家稅收流失,逃避了國家對進口貨物的管制,也使商品在缺乏安全、衛生和質量監管的情況下流入國內市場,消費者無法獲得應有的保障,對消費者的利益也造成了一定的損害。
為打擊不法商家以個人物品名義運進大量實為貿易性貨物的行為,同時兼顧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海關總署適時對外發布了《公告》,明確從2010年9月1日起,對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海關依法征收進口稅,應征稅款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征。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公告的主要內容1.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海關依法征收進口稅,但應征進口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征。
2.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臺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它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
3.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超出規定限值的,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但郵包內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雖超出規定限值,經海關審核確屬個人自用的,可以按照個人物品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4.郵運進出口的商業性郵件,按照貨物辦理通關手續。
5.公告內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實行。原《海關總署關于調整進出境郵件中個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稅額的通知》(署監〔1994〕774號)同時廢止。
(二)“新”、“老”規定的主要變化《公告》對個人郵遞進境物品管理措施的調整主要體現在進口稅起征點方面。新規定對老規定中個人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和1000元保持不變,但對免稅額從原來的400(寄自港澳)和500元(寄自港澳以外)統一調整為50元人民幣起征。
三、要點解讀
(一)對于征稅稅額起征點人民幣50元的理解《公告》第1條規定:“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海關依法征收進口稅,但應征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征”。也就是說免稅額由原來的500元調整為50元人民幣。以郵寄奶粉為例,一罐一公斤重的奶粉,按照10%的稅率每罐應繳納進口稅20元,按原來500元的免稅額規定,一次可以郵寄免稅25罐奶粉;而9月1號《公告》正式實施之后,按照50元人民幣免稅額,一次只能郵寄2罐免稅的一公斤裝奶粉。
(二)“對郵包內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的理解《公告》第3條規定:“郵包內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雖超出規定限值,經海關審核確屬個人自用的,可以按照個人物品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例如一個價值4500元的皮包,雖然超過了1000元的限額,但由于皮包是不可分割的物品,可以按照個人物品辦理通關納稅手續。即按照20%的行郵稅率,繳納900元的稅款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