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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56號(關于深化分類通關改革)
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56號(關于深化分類通關改革) |
2010-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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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型】海關規范性文件 | 【內容類別】綜合類 |
【文 號】總署公告〔2010〕56號 | 【發文機關】海關總署 |
【發布日期】2010-8-27 | 【生效日期】2010-8-27 |
【效 力】[有效] |
【效力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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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通關改革試點開展以來,海關通關作業系統運行穩定,改革成效明顯,社會反響良好,達到了改革的預期目標。為進一步優化海關監管和服務,提高通關效率,海關總署決定在出口貨物分類通關改革試點的基礎上,在全國海關進一步深化分類通關改革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事后交單”,即經海關審核準予適用“事后交單”通關方式的企業采取“無紙報關”方式錄入報關單向海關申報,經海關核準放行后,報關人在規定期限內向海關遞交紙質報關單證。
(二)“現場交單”,即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03號)要求,在貨物放行前向海關遞交紙質報關單證。
五、涉及許可證件的進出口貨物不適用“事后交單”通關方式。
六、試點海關范圍內A類及以上的進出口企業和代理報關企業,可以向注冊地海關申請適用“事后交單”通關方式。
經海關審核準予適用“事后交單”通關方式的進出口企業需要委托報關企業代理報關的,應當委托經海關審核準予適用“事后交單”通關方式的報關企業。
七、A類及以上企業經注冊地海關同意,并與海關、電子口岸簽訂協議書后,可在全國試點海關范圍內適用“事后交單”通關方式。
八、適用“事后交單”通關方式的企業應當自貨物放行之日起10日內到海關辦理交單驗核等相關手續。
九、對分類通關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及隨附單證實行企業單證暫存試點。具體事項另行公告。
十、本公告內容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海關總署公告2009第3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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