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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37號(關于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和法國的進口水合肼
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37號(關于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和法國的進口水合肼繼續征收反傾銷稅) |
2010-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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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型】海關規范性文件 | 【內容類別】關稅征收管理類 |
【文 號】總署公告〔2010〕37號 | 【發文機關】海關總署 |
【發布日期】2010-6-22 | 【生效日期】2010-6-22 |
【效 力】[有效] |
【效力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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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和法國的進口水合肼征收反傾銷稅,征稅時間自2005年6月17日起,期限為5年。在征稅期限屆滿之際,應國內相關企業的申請,商務部決定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和法國的進口水合肼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在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和法國的進口水合肼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6月17日起,海關對申報進口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和法國的水合肼,繼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05年第26號和2006年第72號規定的產品范圍、稅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傾銷稅。
二、2010年6月17日至2010年6月24日期間,海關對申報進口的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和法國的水合肼,應予補征相應的反傾銷稅。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10年第34號.tiff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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