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10年6月10日起,海關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稅則號列:90221910,該稅則號項下采用X射線交替雙能加速器技術(IDE Technology)的第二代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不在本次被調查產品范圍之列),除按現行規定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外,還應區別不同的供貨廠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適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計算公式征收反傾銷保證金及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
反傾銷保證金及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合計計算公式為:
保證金總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保證金征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產品的詳細描述詳見本公告附件1。進口經營單位在申報進口稅則號列90221910項下“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時,如果進口貨物屬于本公告附件1中產品描述所稱的進口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商品編號應填報90221910.01;其他低劑量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包括能量小于或者等于100千電子伏的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或者采用X射線交替雙能加速器技術(IDE Technology)的第二代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的商品編號應填報90221910.90。
二、凡申報進口商品編號為90221910.01的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的進口經營單位,應當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明。如果原產地為歐盟的,還需提供原廠商發票。對于申報進口時不能提供原產地證明,且經查驗也無法確定貨物的原產地不是歐盟的,海關應當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傾銷保證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證金。對于能夠確定貨物的原產地是歐盟,但進口經營單位不能提供原廠商發票,且通過其他合法、有效的單證也無法確定原生產廠商的,海關將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其他歐盟公司適用的反傾銷保證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證金。
三、有關加工貿易保稅進口原產于歐盟的進口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征收反傾銷保證金等方面的問題,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11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01年第9號的規定執行。
四、對于所征收的反傾銷保證金及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的處理,海關總署將根據終裁結果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10年第33號 2.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反傾銷保證金征收比率表 二○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