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管理辦法〉的決定》已于2010年3月1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署 長 盛光祖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海關總署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了規范管理,海關總署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60號,以下簡稱《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辦法》第六條第三項。
二、將《辦法》第六條第五項由“進出口貿易,包括轉口貿易”修改為“國際轉口貿易”。
本決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珠澳跨境工業區
珠海園區管理辦法
(2007年3月8日海關總署令第160號發布,根據2010 年3月15日海關總署令第189號公布的《海關總署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海關對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以下簡稱珠海園區)的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珠海園區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珠海園區實行保稅區政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其他地區(以下稱區外)之間進出貨物在稅收方面實行出口加工區政策。
第三條 海關在珠海園區派駐機構,依照本辦法對進出珠海園區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以及珠海園區內企業、場所實行24小時監管。
第四條 珠海園區實行封閉式管理。珠海園區與區外以及澳門園區之間,應當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圍網隔離設施、卡口、視頻監控系統以及其他海關監管所需的設施。
珠海園區和澳門園區之間設立專用口岸通道,用于兩個園區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以及人員進出。珠海園區和區外之間設立進出區卡口通道,用于珠海園區與區外之間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以及人員進出。
第五條 珠海園區內不得建立商業性生活消費設施。除安全保衛人員和企業值班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在珠海園區居住。
第六條 珠海園區可以開展以下業務:
(一)加工制造;
(二)檢測、維修、研發;
(三)儲存進出口貨物以及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貨物;
(四)國際轉口貿易;
(五)國際采購、分銷和配送;
(六)國際中轉;
(七)商品展示、展銷;
(八)經海關批準的其他加工和物流業務。
第七條 珠海園區內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具備向海關繳納稅款以及履行其他法定義務的能力,并且在區內擁有專門的營業場所。特殊情況下,經直屬海關批準,區外法人企業可以依法在珠海園區內設立分支機構。
區內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以及相關規定向海關辦理注冊登記、變更、注銷、行政許可延續以及換證等手續。
第八條 區內企業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賬簿、報表,記錄本企業的財務狀況和有關進出珠海園區貨物、物品的庫存、轉讓、轉移、銷售、加工、使用和損耗等情況,如實填寫有關單證、賬冊,憑合法、有效憑證記賬并且進行核算。
第九條 海關對區內企業實行電子賬冊監管制度和計算機聯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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