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17號(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雙重身份管理問題)2005 年 5 月 13 日 ,海關總署印發了 2005 年 第 18 號公告(以下簡稱第 18 號公告),對報關單位的雙重身份問題作了規定。考慮到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以下稱區內企業)的特殊性,為了進一步規范其管理,方便其經營,現就區內企業管理的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今后區內同一企業只擁有一個海關注冊登記編碼(十位數)。目前區內企業已經 擁 有“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和“報關企業”兩個編碼的, 只能從中選擇一個作為自己唯一的編碼,另一個由海關注銷。
二、選擇保留“報關企業” 編碼 的,海關保留其“報關企業”登記證書,其可以在區內和區外繼續開展代理報關業務,但不得開展自理報關業務;如需跨直屬關區開展異地代理報關業務,應當辦理跨關區報關注冊登記許可手續。
三、選擇保留“進出口收發貨人” 編碼 的,由海關重新核發新的十位數編碼,其中第 1 - 6 位號碼保持不變,第 7 位統一編號為英文大寫字母“ K ”,頒發新的“報關企業”登記證書,并按照“報關企業”實施分類管理。
對經海關審核完成上述變更后的區內企業,海關視為擁有代理報關和“自理”報關雙重功能的報關單位,并按下列規定進行管理:在區內可以同時開展代理和“自理”報關業務;在區外可以開展代理報關業務,但不得開展“自理”報關業務。區外代理報關業務范圍和方式同本公告第二條“報關企業”。
四、今后區內無論是首次注冊登記的企業,還是已經海關注冊登記的企業,申請注冊或者變更成為具有代理報關和“自理”報關雙重功能報關單位的,海關 按照“ 報關企業” 有關規定辦理注冊或變更登記手續。對此類具有 雙重功能的報關單位,海關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核發海關編碼和報關證書,并進行相應管理。 申請變更注冊的企業原海關編碼和登記證書由海關注銷。
五、本公告所稱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包括 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跨境工業區和國際邊境經濟合作中心配套區等。
本公告所稱的區內企業,是指海關注冊登記編碼第 5 位為“ 4 ”、“ 5 ”、“ 6 ”、“ 7 ”的企業。
在保稅物流中心( B 型)開展業務的物流企業,可以比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六、 第 18 號公告與本公告規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規定為準。
七、本公告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 開始施行。
特此公告。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