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4日,音樂發燒友王進旅游歸國,從北京首都機場進境,在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旅客行李申報單》時得知,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元的物品,需向海關申報。王進隨身攜帶在國外購買的CD120張,價值42000元人民幣,于是他如實填寫了申報單。海關關員核對了王進攜帶的CD數量以及購買憑據顯示的價格后,告知其應向文化部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進口音像制品批準單》,憑該批準單向海關照章納稅后方可帶進。王進反復解釋這些CD并非用于商業目的,純屬個人愛好收藏,并且全部為古典音樂作品,絕無不良內容。王進認為無需向文化部申領批準單,也不應該繳納進口關稅,但是未得到海關允許。王進無奈只好頗費周折地拿到文化部批準單,辦理了有關進口手續,繳納了9960元進口關稅及海關代收增值稅。
王進知道有幾個搞音樂的朋友經常從國外帶回10多張CD,從未交過稅,為什么偏偏自己要交那么大筆稅款。于是他請教了一位律師,該律師查閱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后答復王進:根據海關法的規定,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在自用、合理數量范圍以內應當免征關稅,既然王進攜帶進境的CD全部為自用,并非用于出租、出售,且作為音樂發燒友,一次購買120張CD帶進境也屬合理,因此,王進攜帶進境的CD屬于自用、合理數量范圍,應當予以免征關稅。這位律師同時告訴王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于海關征稅不服的,應當先向上一級海關提起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結果仍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律師建議王進向首都機場海關的上一級海關北京海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
行政復議情況
2007年10月19日,王進向北京海關遞交了行政復議申請,提出攜帶的全部CD都是供本人使用,應屬海關法規定的旅客攜帶進境物品自用、合理數量范圍,應當不予征稅,因此要求復議機關撤銷首都機場海關的征稅決定,退還已征稅款。復議機關經審查認定,王進進境攜帶CD120張,價值42000元人民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監管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個人攜帶單碟(盤)發行的音像制品進境,每人每次超過100盤的,海關對全部進境音像制品按照進口貨物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因此,首都機場海關要求王進按照進口貨物辦理所攜帶光盤征稅進口手續于法有據,其征稅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據此,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維持原征稅決定。
法律提示
海關對于旅客攜帶音像制品進境有什么監管規定?什么情況下可以免稅放行,什么情況下需要征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并接受海關監管。因此,海關確實是基于“自用、合理數量”來對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以及郵寄進出境的物品進行監管的。
但是,數量標準怎樣劃分呢?在自用、合理范圍內一概免稅放行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以下簡稱“《關稅條例》”)的規定,在海關總署規定數額以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免征進口稅;超過規定數額但仍在合理數量以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由進境物品的納稅義務人在進境物品放行前按照規定繳納進口稅;超過合理、自用數量的進境物品應當按照進口貨物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也就是進境物品有3個數量標準:
其一,在規定的數額以內,又屬于自用的,免稅進境;
其二,超過規定數額但仍屬于自用、合理數量范圍的,超出部分繳納物品進口稅;
其三,數量超過自用、合理數量的,整批物品按照貨物辦理進口手續。
海關上述關于進境物品征稅的規定里出現了“物品”和“貨物”兩個名詞,有必要首先弄清二者的區別。我國海關法律制度對于海關法律關系客體——“物”有比較特殊的劃分:將進出境的“物”劃分為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和物品,物品又進一步劃分為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本案例就涉及到貨物和物品的概念區別,首先,從實質要件上看,貨物在進出境環節或進出境的目的屬于貿易性質,而物品在此環節或進出境目的屬于非貿易性質;其次,從形式要件上看,貨物應當簽有合同,物品則不存在合同。由于物品的本質特征是“非貿易性”,所以對進出境行李物品和郵遞物品的監管應當按照“自用、合理數量”的原則進行。從進出境行李物品方面看,“自用”是指進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饋贈親友而非為出售或出租的,或者說是非牟利性的;“合理數量”是指海關根據進出境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時間所規定的正常數量。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的不應屬于物品,不應再按進出境物品辦理海關手續,而應當按照進出口貨物辦理相關手續。基于以上理論,就不難理解前述《關稅條例》中的有關規定了。
那么,在旅客攜帶進境音像制品的情況下,究竟何謂“自用、合理數量”,何謂可以免稅放行的“規定數量”呢?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監管辦法》(署令第161號,以下簡稱“《監管辦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可以免稅放行的“規定數量”
個人自用進境音像制品在下列規定數量以內的,海關予以免稅驗放:
1、單碟(盤)發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盤以下;
2、成套發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自用、合理數量”的范圍
以下情形,個人攜帶進境的音像制品超出免稅數量,但是仍屬于“自用、合理數量”范圍,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有關進境物品進口稅的征收規定對超出免稅數量的部分予以征稅驗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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