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
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海關對進口貨物的通關管理,加快口岸貨物運輸,促使進口貨物收貨人(包括受委托的報關企業,下同)及時申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進口貨物收貨人超過規定期限向海關申報產生滯報,海關依法應當征收滯報金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滯報金應當由進口貨物收貨人于當次申報時繳清。進口貨物收貨人要求在繳清滯報金前先放行貨物的,海關可以在其提供與應繳納滯報金等額的保證金后放行。
第二章 滯報金的計算與征收 第四條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應當按日計征,以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十五日為起征日,以海關接受申報之日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計入滯報期間,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征收下列進口貨物滯報金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計算起征日:
(一)郵運進口貨物應當以自郵政企業向海關駐郵局辦事機構申報總包之日起第十五日為起征日;
(二)轉關運輸貨物在進境地申報的,應當以自載運進口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十五日為起征日;在指運地申報的,應當以自貨物運抵指運地之日起第十五日為起征日;
郵運進口轉關運輸貨物在進境地申報的,應當以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十五日為起征日;在指運地申報的,應當以自郵政企業向海關駐郵局辦事機構申報總包之日起第十五日為起征日。
第六條進口貨物收貨人在向海關傳送報關單電子數據申報后,未在規定期限或核準的期限內遞交紙質報關單,海關予以撤銷電子數據報關單處理、進口貨物收貨人重新向海關申報,產生滯報的,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計算滯報金起征日。
進口貨物收貨人申報并經海關依法審核,必須撤銷原電子數據報關單重新申報的,經進口貨物收貨人申請并經海關審核同意,以撤銷原報關單之日起第十五日為起征日。
第七條進口貨物因收貨人在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向海關申報,被海關提取作變賣處理后,收貨人申請發還余款的,比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計征滯報金。滯報金的截止日為該三個月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八條進口貨物因被行政扣留或者刑事扣押不能按期申報而產生滯報的,其扣留或者扣押期間不計算在滯報期間內。扣留或者扣押期間起止日根據決定行政扣留或者刑事扣押部門簽發的有關文書確定。
第九條滯報金的日征收金額為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千分之零點五,以人民幣“元”為計征單位,不足人民幣一元的部分免予計征。
征收滯報金的計算公式為:進口貨物完稅價格×0.5‰×滯報期間
滯報金的起征點為人民幣50元。
第十條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時,應當向收貨人出具滯報金繳款通知書。海關收取滯報金后,應當向收貨人出具財政部統一?。ūO)制的票據。
不屬于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的減免滯報金情形的,海關可以直接向收貨人出具財政部統一印(監)制的票據,收貨人持票據到海關指定的部門或者開戶銀行繳款,海關憑指定部門或者銀行加蓋收訖章的票據予以核注。
屬于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的減免滯報金情形的,進口貨物收貨人收到滯報金繳款通知書后,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向海關申請減免進口貨物滯報金。經海關審核批準免予征收滯報金的,由現場關員憑有關批復在系統中予以核注;如經海關審核仍需征收部分或者全部滯報金的,海關向收貨人出具財政部統一?。ūO)制的票據,收貨人持票據到海關指定的部門或者開戶銀行繳款,海關憑指定部門或者銀行加蓋收訖章的票據予以核注。
若通過中國電子口岸“網上稅費支付”系統繳納滯報金的,按照“網上稅費支付”的操作程序辦理滯報金的征收手續。
第十一條轉關運輸貨物在進境地產生滯報的,由進境地海關征收滯報金;在指運地產生滯報的,由指運地海關征收滯報金。
第三章 滯報金的減免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貨物收貨人可以向海關申請減免滯報金:
(一)政府主管部門有關貿易管理規定變更,要求收貨人補充辦理有關手續或者政府主管部門延遲簽發許可證件,導致進口貨物產生滯報的;
(二)產生滯報的進口貨物屬于政府間或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和捐贈用于救災、社會公益福利等方面的進口物資或其他特殊貨物的;
(三)因不可抗力導致收貨人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從而產生滯報的;
(四)因海關及相關執法部門工作原因致使收貨人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從而產生滯報的;
(五)其他特殊情況經海關批準的。
第十三條進口貨物收貨人申請減免滯報金的,應當自收到海關滯報金繳款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申報地海關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加蓋公章。
進口貨物收貨人提交申請材料時,應當同時提供政府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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