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報關員執業管理,保障報關員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關對報關員執業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海關對報關員執業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經海關注冊并頒發《報關員證》后執業。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報關業務應當由報關員辦理。
第五條 《報關員證》是報關員執業的憑證。
第六條 報關員執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海關的各項規定,恪守報關員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循執業規范,承擔相應責任。
報關員應當不斷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和職業技能。
海關鼓勵報關員加入報關協會,參加相關培訓。
第二章 報關員注冊 第一節 報關員注冊規定 第七條 申請報關員注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通過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
(三)與所在報關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或者聘用合同關系。
首次申請報關員注冊的,應當經過在一個報關單位連續3個月的報關業務實習。
報關員注冊有效期屆滿之日起連續2年未注冊再次申請報關員注冊的,應當經過海關報關業務崗位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向海關申請報關員注冊。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報關員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被海關取消報關從業資格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不受理報關員注冊申請:
(一)被海關暫停執業期間注銷報關員注冊的;
(二)被海關暫停執業期間注冊有效期屆滿的;
(三)記分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員記分考核管理辦法》規定分值,未參加海關組織的報關業務崗位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注銷報關員注冊的;
(四)記分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員記分考核管理辦法》規定分值,未參加海關組織的報關業務崗位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注冊有效期屆滿的。
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到報關單位所在地直屬海關提出報關員注冊申請(報關單位為報關企業跨關區分支機構的,應當到報關企業跨關區分支機構所在地直屬海關提出報關員注冊申請)。
直屬海關可以委托隸屬海關實施報關員注冊。
直屬海關應當將受理報關員注冊的場所予以公告。委托隸屬海關實施報關員注冊的,應當將受委托隸屬海關以及受委托實施報關員注冊的內容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申請報關員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報關員注冊申請書》(見附件1);
(二)申請人所在報關單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企業報關注冊登記證書》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復印件;
(三)《報關員資格證書》復印件;
(四)與所在報關單位簽訂的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復印件(報關單位為非企業性質的,可以提交聘用合同復印件或者人事證明);
(五)身份證件復印件;
(六)所在報關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證明復印件,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首次申請報關員注冊的,還應當提交報關單位出具的報關業務實習證明材料。
報關員注冊有效期屆滿之日起連續2年未注冊再次申請報關員注冊的,還應當提交海關報關業務崗位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臺灣居民、香港和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臺港澳人員就業證》復印件。
第十二條 申請報關員注冊的,申請人本人應當到海關提出申請。本人不能到海關提出申請的,可以委托所在報關單位提出申請。
申請人委托報關單位代為提出申請的,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具體載明下列事項,由委托人簽章并注明委托日期:
(一)委托報關單位的簡要情況。包括報關單位名稱、地址、電話、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代為提出報關員注冊申請、遞交申請材料、收受法律文書等委托事項及權限;
(三)委托代理起止日期。
第十三條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海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報關員注冊的決定,并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報關員證》。
可以當場作出決定并頒發《報關員證》的,不再制發受理決定書和準予報關員注冊決定書。
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海關應當依法作出不準予報關員注冊的書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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