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凡途經香港、澳門地區進境的臺灣同胞,海關驗憑外交部駐香港簽證辦事處簽發的,或者香港中國旅行社" />
序號 | 品名 | 數量 |
1 | 食品、衣料、衣著和價值人民幣5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 限合理數量 |
2 | 酒 | 2瓶(每瓶限750克) |
3 | 煙 | 400支 |
4 | 電視機、電冰箱、錄像機、收錄音機(包括組合音響、多用機)、照相機、洗衣機、微計算機(包括主機和配套的專用配件)、摩托車和其他價值在人民幣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學習和生活用品。 | 一年內首次進境任選其中1件 |
5 | 手表、播放機、自行車、縫紉機、電風扇、普通電子琴、電烤箱、幻燈機、打字機(包括電動的)、熱水器和其他價值在人民幣200元以下50元以上的學習和生活用品。 | 一年內首次進境可任選其中5件(同一品種可以重復1件,但總件數不得超過5件) |
注:隨行不滿16歲的子女,一年內首次進境,海關只免稅放行"限量表"第一項物品及任選第五項物品中的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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