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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驗放進口獸藥的通知 〔〔1988〕署貨字第725號〕
廣東分署,各局、處級海關: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獸藥管理條例》規定,進口獸藥須經農業部指定的口岸獸藥監察所檢驗合格后方可進口。農業部以〔1988〕家(牧)字第40號文公布第一批指定的口岸獸藥監察所(名單附后)。自文到之日起,對進口的獸藥,請你關憑農業部指定的口岸獸藥監察所在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的“已接受報驗”的印章驗放。
今后農業部指定的口岸獸藥監察所由該部直接通知你關,并抄告我署。
附件 第一批指定的口岸獸藥監察所名單
海關總署
1988年7月8日
附件
第一批指定的口岸獸藥監察所名單
中國獸藥監察所
北京市獸藥監察所
天津市獸藥監察所
上海市獸藥監察所
廣東省獸藥監察所(在廣州市)
江蘇省獸藥監察所(在南京市)
遼寧省獸藥監察所(在沈陽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