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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76號(關于原產于美國、歐盟和韓國的進口己二酸在反傾銷
2009年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9年11月2日起對原產于美國、歐盟和韓國的進口己二酸征收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征稅期限屆滿之際,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該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期間對原產于美國、歐盟和韓國的進口己二酸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14年11月2日起,海關對申報進口原產于美國、歐盟和韓國的己二酸(稅則號列:29171200,該稅則號項下己二酸鹽和酯不在本次被調查產品范圍之列),繼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70號和2014年第29號相關規定征收反傾銷稅。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