際,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該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期間對原產美國、意大利、英國、法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酰胺-6,6切片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商務部為此發布了2014年第62號公告(詳見附件)。現將執行中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14年10月13日起,海關對申報進口原產于美國、意大利、英國、法國和臺灣地區的聚酰胺-6,6切片(稅則號列:39081011),繼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66號相關規定征收反傾銷稅。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14年第62號(0).rar 海關總署
2014年10月11日